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国气象局令(第95号) 关于修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13号)
第 95 号
《关于修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部 长 肖 捷 发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峰
外 交 部 部 长 王 毅 科 技 部 部 长 万 钢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农 业 部 部 长 韩长赋
气 象 局 局 长 刘雅鸣
2017年12月29日
关于修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在第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原第三十六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赠款项目和有偿使用项目管理、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及其他重大业务事项审核或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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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号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部(委、局)务会议通过,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部 长 谢旭人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外 交 部 部 长 杨洁篪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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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7号)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6年26号)
第 37 号
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有序开展,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我们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经中国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2004年6月30日生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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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交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11 号
为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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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 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
第 39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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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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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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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号
为加强中国政府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管理,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有序进行,特制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6月30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 马 凯
科 技 部 部 长 徐冠华
外 交 部 部 长 李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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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 关 总 署 署 长 盛光祖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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