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

联合创作 · 2005-02-28 00:00


第 18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长  盛光祖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财 政 部 部 长  谢旭人     
商 务 部 部 长  陈德铭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
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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