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3-04-28 06:39


日喀则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管理办法

(2023年4月28日日喀则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23年5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倡导文明、健康的饮食文化,弘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理性消费的社会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城乡居民文明素养和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餐饮浪费行为,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不珍惜、不合理使用或者不必要的废弃等行为。

第三条  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坚持分类指引、科学施策、德法兼治、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宣传引导、示范带动、监督检查等长效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单位主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工作措施,明确制止餐饮浪费目标任务,加强对餐饮浪费行为的监测、调查、分析、评估,提高指导服务水平和监督管理效能。

第五条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行业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动行业自律,制定本市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制度规范,指导餐饮行业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制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机制,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制止餐饮浪费措施,对发现的餐饮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教育部门应当将餐饮节约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和食堂评价体系,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反餐饮浪费教育和管理。

旅发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旅游经营者落实制止餐饮浪费措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儿童福利等服务机构制止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指导推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制度。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将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习惯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评内容。

第七条  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丧嫁娶、聚会等活动文明健康用餐、厉行节俭、反对浪费。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的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报道先进典型,依法曝光餐饮浪费行为,引导公众树立文明节俭的餐饮消费理念。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用餐管理规定,遵守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和要求,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引领社会文明节约用餐风尚。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十一条  个人应当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观念,养成爱惜粮食、文明餐饮的习惯。在婚丧嫁娶和民俗节庆等活动中节约、从简,餐饮消费时合理点餐,避免浪费。倡导家庭用餐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制止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餐饮浪费: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六)对餐饮从业人员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引导员工自觉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活动。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或以包间费等形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标准。

第十三条  倡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推行分餐制、公筷制,通过积分、打折、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

第十四条  鼓励民俗节庆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减少将糌粑等食品用于非餐饮用途。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引导文明旅游、健康用餐。旅行社及导游应当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

第十六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餐饮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餐饮浪费意识。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采取措施统计用餐人数,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

单位食堂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

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利用按需供餐、供应大小餐盘等方式减少餐饮浪费。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按需供餐,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丰富不同规格配餐和口味选择,定期听取用餐人员意见,保证菜品、主食质量,减少因个体口味差异导致的餐饮浪费。

学校、幼儿园应当不断创新反餐饮浪费宣传方式并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学生反餐饮浪费的自我教育和管理意识;建立泔水量等餐饮浪费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在食物收残环节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提醒,引导师生积极关注和参与餐饮节约活动。

第十八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店铺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采用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美食直播内容的监督管理,禁止传播宣扬餐饮浪费行为。

第二十条  美食类网络直播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传播健康餐饮文化,不得传播假吃、催吐、猎奇等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以及其他铺张浪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并对投诉、举报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及服务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制止餐饮浪费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职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或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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