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由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分局行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内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由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分局
行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内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2021年10月25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有关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由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分局以本单位的名义行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内涉及42项林业行政处罚事项的林业行政处罚权(目录附后)。
海南省林业局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做好涉林行政案件查处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内42项林业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实施主体 |
决定实施主体 | |||
1 |
盗伐林木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分局 |
2 |
滥伐林木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3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4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5 |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6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7 |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分局 |
8 |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9 |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10 |
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 |
11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 | |
12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 | |
13 |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 |
14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 |
15 |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
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分局 |
16 |
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 |
17 |
非法为食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 |
18 |
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 |
19 |
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第八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20 |
非法采集林木种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21 |
非法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22 |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23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分局 |
24 |
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25 |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26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二项 |
植物检疫机构 | |
27 |
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
植物检疫机构 | |
28 |
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 |
29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 |
30 |
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 |
31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分局 |
32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拒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
33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行为 |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 | |
34 |
擅自占用湿地的行为 |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 | |
35 |
擅自在湿地从事开(围)垦、挖砂、取土、采矿、烧荒等活动的行为 |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 | |
36 |
建设单位对古树名木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行为 |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 |
37 |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行为 |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 |
38 |
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二级保护古树的,或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或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行为 |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 |
39 |
破坏、擅自移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界碑、界桩、公共标识识别系统和电子围栏等保护设施的行为 |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四十六条 |
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 |
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分局 |
40 |
捕捞、放牧、采药的,或运输、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或者有其他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土壤、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或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的行为 |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四十七条 |
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 | |
41 |
未经批准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的行为 |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四十八条 |
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 | |
42 |
未经批准或者同意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和标本采集的,或在指定区域外搭建帐篷或者宿营的,或开展考古调查发掘活动的,或拍摄影视作品的,或设立标识、标牌、指示牌等活动的行为 |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四十九条 |
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