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未来医学城管理暂行办法

联合创作 · 2021-09-18 00:00

成都未来医学城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09月1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促进成都未来医学城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未来医学城(以下简称医学城)的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医学城的具体范围由医学城规划确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医学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错位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围绕未来医学探索与创新前沿、医教研产融合与转化典范两大总体定位,加快建设国际特色示范医疗、高精器械及医药两大产业集群,努力构建创新驱动转化医学平台,打造全球高能级医药健康领域承载地和高水平医疗健康“引领极”。
第四条(管理体制)
成都未来医学城管理局(以下简称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负责医学城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综合协调等工作。未来医学城管理局由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管理。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简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学城的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等社会事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指导和配合医学城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
第五条(法定机构职责)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加强战略研究,提出医学城建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医学城的相关规划工作;
(三)牵头负责医学城内的一体化要素配置体系建设,统筹人才、科技、土地、项目、资金、服务等要素配置;
(四)负责医学城的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五)编制产业引导政务政策,围绕主导产业进行产业分析,推动载体搭建、资源聚集和产城融合发展;
(六)拟定医学城内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并负责管理;
(七)负责医学城内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一体化工作;
(八)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在医学城履行各自职责;
(九)承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规划管理)
医学城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由未来医学城管理局配合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应当根据赋权行使有关规划管理职能。
医学城周边应当根据医学城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
医学城外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医学城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医学城发展产生影响的,有关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时,应当征求未来医学城管理局意见。
第七条(土地利用)
医学城内的土地收储工作由未来医学城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对符合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将医学城内的空闲国有土地用于临时租赁或者短期经营活动。
第八条(投资采购管理)
医学城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或者医学城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招标或者政府采购应当在规定的统一平台进行。
第九条(政务服务)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应当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医学城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支持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做好医学城建设发展工作。
第十条(医学城运营)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可以依法利用医学城内的国有土地、国有资产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医学城开发、建设和运营。
第十一条(产业发展政策)
鼓励公立医院入驻医学城,支持公立医院依法将品牌、商标、专利、技术、服务、管理等提供给医学城医疗机构使用。
鼓励境内外资本在医学城投资举办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细分领域,投资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专科医疗品牌。
本市引进的国家、省级医学检测审评机构优先落户在医学城,支持引进和培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健康管理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医疗旅游保健中心等机构。
支持在医学城建设先进技术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试验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等医学科研机构,联合世界知名医学院设立医学院校。鼓励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和医学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知名企业在医学城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高水平社会办医机构举办临床医学院校,促进临床、科研、教学协同发展。
支持集成新理念、新模式、新技术的多学科融合、中西医结合的智能医学、精准医学、整体医学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在医学城布局发展。
第十二条(应急安全管理)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建立分级响应、现场处置、信息反馈等应急处置规范和工作流程。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负责协调医学城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有关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和简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人才政策)
医学城引进的专业人才,在住房、就医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先行先试)
支持在医学城探索开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鼓励建设产业化生产基地、医药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和交易中心。
支持医学城积极争取免疫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组织工程等新技术研究和转化应用。
鼓励在医学城内对属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重大举措、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的探索性制度和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体制等方面,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
探索多元经费投入机制,未来医学城管理局的经费来源可以采取财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市场化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人事管理)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的局长、副局长由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程序聘任。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的员额总数、内设工作部门数量、管理层人员数量和薪酬总额按有关规定确定。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可以在确定的员额总数、内设工作部门数量、管理层人员数量和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内设工作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
第十七条(咨询机构)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医学城建设发展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政务公开)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第十九条(内部管理制度)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应当制定和实施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机制)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各类监督。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应当向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定期报告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环节,涉及医学城的重大决策应当按规定请示报告。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应当向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财政和审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机构代码)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由有关机关依法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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