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泉驿汽车产业功能区管理暂行办法

联合创作 · 2020-11-19 00:00

成都龙泉驿汽车产业功能区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成都龙泉驿汽车产业功能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龙泉驿汽车产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功能区)的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功能区的具体范围由功能区规划确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功能区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管理体制)
成都龙泉驿汽车产业功能区发展服务局(以下简称发展服务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负责功能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综合协调等工作。
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功能区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功能区政策实施、体制创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动功能区加快建设发展。
第五条(法定机构职责)
发展服务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负责功能区定位研究、产业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公共服务,参与社区建设;
(二)编制功能区发展战略规划、专项规划、产业规划,编制核心起步区、产业社区、高品质科创空间等片区城市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梳理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制定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引导功能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提能升级;
(五)负责组织实施功能区工业项目促建,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载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六)负责统筹功能区公共停车场、户外广告、能源供给、医疗教育、旅游文化等资源;
(七)负责协同有关单位开展功能区内的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在功能区履行各自职责,并实施考核;
(九)承担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前款涉及的法定行政许可事项,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发展服务局办理。
第六条(规划管理)
功能区涉及的龙泉驿区国土空间规划由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发展服务局应当根据赋权行使有关规划管理职能。
功能区规划区域周边应当根据功能区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土地利用)
功能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
功能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予以统筹保障。
发展服务局可以依法将功能区内的空闲国有土地用于临时租赁或者短期经营活动。
第八条(投资项目管理)
功能区内的投资项目由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配合发展服务局做好有关工作。
第九条(招标采购管理)
功能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或者功能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招标或者政府采购应当在规定的统一平台进行。
第十条(政务服务)
功能区内应当设置政务服务和综合审批窗口,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实现企业办事不出功能区。
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功能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配合发展服务局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功能区运营)
发展服务局可以依法利用功能区内的国有土地、国有资产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功能区开发、建设和运营。
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依法设立企业,开展土地开发、项目投资、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运营等业务,并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十二条(产业政策)
除国家、省、市级优惠政策外,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功能区产业政策。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龙泉驿区发展改革、投资促进、经济和信息化以及其他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国家、省、市、龙泉驿区有关政策在功能区落地落实,促进功能区产业项目聚集发展。
第十三条(双创发展政策)
功能区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人才、信息等资源,推动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
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等在功能区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性总部。
鼓励在功能区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检疫检验、检测鉴定、人力资源服务、安全环保咨询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有关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人才政策)
功能区引进的专业人才,在住房、就医、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待政策。
第十六条(其他支持政策)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发展服务局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以及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和对成都市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有关政策在功能区内实施。
龙泉驿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财政专项支持功能区建设发展方案,报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先行先试)
鼓励在功能区内对符合国际惯例及通行规则、符合未来发展方向、需要试点探索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创新,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
探索多元经费投入机制,发展服务局的经费来源可以采取财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市场化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人事管理)
发展服务局的局长、副局长由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聘任。
发展服务局的员额总数、内设机构数额、领导职数和薪酬总额按有关规定确定。发展服务局可以在确定的员额总数、内设机构数额、领导职数和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内设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
对功能区发展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
第二十条(咨询机构)
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功能区开发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内部管理制度)
发展服务局应当制定和实施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制)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各类监督。
发展服务局应当向龙泉驿区委、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定期报告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环节,涉及功能区的重大决策应当按规定请示报告。
发展服务局应当向龙泉驿区财政和审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机构代码)
发展服务局由有关机关依法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十五条(实施细则)
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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