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文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联合创作 · 2021-07-12 00:00

成都天府文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07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自2021年08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成都天府文化公园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天府文化公园(以下简称天府文化公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天府文化公园的具体范围由天府文化公园规划确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天府文化公园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坚持文物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相结合,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管理体制)
成都天府文化公园发展服务局(以下简称发展服务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负责天府文化公园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展服务局由青羊区人民政府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青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天府文化公园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等社会事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青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天府文化公园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法定机构职责)
发展服务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天府文化公园产业规划、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等编制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有关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天府文化公园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编制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承担天府文化公园运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天府文化公园开发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天府文化公园招商引资、项目促建、企业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宣传推广、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五)对建设、运营单位参与天府文化公园建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六)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青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天府文化公园履行各自职责;
(七)承担青羊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前款涉及的法定行政许可事项,青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发展服务局办理。
第六条(规划管理)
天府文化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青羊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发展服务局配合办理,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天府文化公园的其他各类规划,由发展服务局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发展服务局应当根据赋权行使有关规划管理职能。
第七条(土地利用)
天府文化公园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天府文化公园有关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
第八条(投资项目管理)
天府文化公园内的投资项目由发展服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并进行管理。
第九条(招标采购管理)
天府文化公园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或者天府文化公园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招标或者政府采购应当在规定的统一平台进行。
第十条(政务服务)
发展服务局应当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青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天府文化公园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支持发展服务局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天府文化公园运营)
发展服务局可以依法利用天府文化公园内的国有土地、国有资产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天府文化公园开发、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产业优惠政策)
除享受国家、省、市级优惠政策外,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天府文化公园产业规划,制定引导产业聚集、扶持产业发展、鼓励产业创新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双创发展政策)
天府文化公园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整合人才、信息等资源,推动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
鼓励国(境)内外五百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组织或行业协会在天府文化公园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性总部。
鼓励在天府文化公园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商务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有关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青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人才政策)
天府文化公园引进的专业人才,在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待政策。
第十六条(其他支持政策)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青羊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推动符合条件的有关政策在天府文化公园内实施。青羊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用好市级相关支持政策,加大投入支持天府文化公园建设发展。
第十七条(先行先试)
鼓励在天府文化公园内对属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重大举措、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的探索性制度和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机制等,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
探索多元经费投入机制,发展服务局的经费来源可以采取财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市场化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人事管理)
发展服务局的局长、副局长由青羊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聘任。
发展服务局的员额总数、内设工作部门数量、管理层人员数量和薪酬总额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发展服务局可以在确定的员额总数、内设工作部门数量、管理层人员数量和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内设工作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
第二十条(咨询机构)
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天府文化公园建设发展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内部管理制度)
发展服务局应当制定和实施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制)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各类监督。
发展服务局应当向青羊区委、青羊区人民政府定期报告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环节,涉及天府文化公园的重大决策应当按照规定请示报告。
发展服务局应当向青羊区人民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机构代码)
发展服务局由有关机关依法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十五条(实施细则)
青羊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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