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筑城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联合创作 · 2020-12-23 00:00

贵阳市筑城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12月2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22日起施行)

(市政府令第9号,2011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根据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筑城广场管理,维护筑城广场社会秩序,规范市民在筑城广场健身、休闲、娱乐的行为和活动,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广场环境,展示筑城广场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筑城广场,是指具有集会、休闲、文化、历史纪念等功能的公益性广场,其范围东邻民族文化宫、南邻瑞金南路、西邻河滨公园、北接南明河。

筑城广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筑城广场周边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外观、色彩应当与筑城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美化、亮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筑城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洁、绿地维护、设施维护、环境美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筑城广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进入筑城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广场公共设施,保护广场环境绿化,维护广场公共秩序,文明游览、休憩。

筑城广场内依法设置的固定服务网点应当诚实守信、文明礼貌、规范服务,按照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的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责任,保证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达到规定标准,及时劝阻、制止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筑城广场内开展公益性活动,应当提前10天编制活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安排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第七条 筑城广场内,除依法执行公务的车辆、残疾人用车、儿童车、保洁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或者停放。

第八条 筑城广场内,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禁止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重大节庆、活动等,经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除外。

第九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损毁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地;

(二)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和果实;

(三)损坏花坛、绿篱和草坪;

(四)围圈树木,吊挂、晾晒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广场场地;

(二)盗窃、损坏供水、排水、电力、音响和照明等设施;

(三)污染、损坏地面和水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焚烧可燃物,堆放杂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不文明和影响安全的行为:

(一)随地躺卧、露宿;

(二)开展商业性宣传活动,摆摊设点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三)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

(四)杂耍卖艺,赌博,乞讨;

(五)进行迷信活动;

(六)携带猫、狗等宠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筑城广场管理机构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和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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