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

联合创作 · 2005-11-24 00:00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我市城区河流资源,丰富公众文化娱乐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抚河、玉带河、城南护城河(以下统称城区河流),实行免费垂钓。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实行免费垂钓的水域。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垂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抚河、玉带河和城南护城河免费垂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抚河、玉带河和城南护城河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垂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免费垂钓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垂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城区河流投放鱼苗,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鱼苗经费。

第五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区河流闸口的管理,防止城区河流鱼类流失。

第六条 垂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区河流岸线的具体情况划定垂钓范围、禁钓范围,设立垂钓范围示意图、禁钓警示标志和垂钓安全告示牌等设施,并加强对这些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清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上款规定的设施。

第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垂钓范围内垂钓;

(二)按照先来后到选择垂钓位置,垂钓位置之间应当相距1米以上;

(三)一人一杆,不得使用联体钓、串挂钓、甩杆以及捕捞等方法钓鱼,不得炸鱼、毒鱼、电鱼;

(四)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河岸的树木、绿地及公共设施;

(五)不得向水域和河岸乱扔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地点时应当将废弃物收拾干净;

(六)将交通工具停放在指定的或者不影响交通的位置;

(七)晚上21时至次日凌晨5时不得垂钓;

(八)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阻挠有关管理人员对城区河流的维护管理工作。

未满16周岁的人垂钓应当有成年人陪同;患有不宜垂钓疾病的人员不得垂钓。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垂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垂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垂钓的巡查,维护垂钓秩序和安全,发现有影响安全垂钓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垂钓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联体钓、串挂钓、甩杆以及捕捞等方法钓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炸鱼、毒鱼、电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承担免费垂钓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垂钓人员收取费用的;

(二)不按照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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