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

联合创作 · 2011-12-22 00:00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2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12年02月01日起施行)

(市政府令第8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6月2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 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保持水体生态平衡,规范游泳和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管理的两湖水域和湖岸。

第三条市两湖一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游泳和垂钓。

第五条市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应当在禁止游泳和垂钓区设置界碑、示意图、安全警示牌等标示标牌。

禁止擅自改变和毁坏界碑、示意图、安全警示牌等标示标牌。

第六条在非禁止垂钓区域垂钓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水体投放饵料,采用喂塘子的方式诱钓;

(二)不得搭建钓鱼棚等临时构筑物;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市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两湖水域游泳和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检查,对违反规定游泳和垂钓的,依法劝阻和查处。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域内游泳、垂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处临时构筑物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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