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联合创作 · 2009-07-30 00:00

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2009年07月3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01日起施行)

    (市政府令第7号,2009年7月30日公布,2009年10月1日施行。根据2018年8月1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1 年7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等43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和管理有序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的存量房网上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含买卖、租赁和置换),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发布存量房交易信息,对达成交易意向的存量房,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操作系统签订交易合同的存量房交易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存量房网上交易的具体工作。

其他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属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在本市从事存量房网上交易中介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存量房交易的网络操作系统用户,取得网络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

经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其信息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变更注册用户信息。

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gyfc.net.cn)公布经网上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 ,提供统一的存量房网络交易系统和操作平台,发布本市存量房的交易信息。

网上交易的存量房应当符合房屋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不得提供虚假存量房交易信息。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委托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人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委托合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更新委托合同。

第八条 房屋权利人不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交易存量房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供信息发布、签订交易合同和填写申请表的网上操作服务。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络交易系统发布下列信息:

(一)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的房屋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二)房屋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服务人员;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委托合同促成交易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和填写申请表(房屋权属登记或者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下同)的网上操作服务。

交易合同和申请表的内容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当事人打印交易合同和申请表。

第十一条 交易合同和申请表传送后,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期限内,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更新或者撤销传送的信息。交易一方当事人因故不能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更新或者撤销传送的信息的,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当事人办理。

交易合同和申请表需要撤销的,在未撤销前不得再次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房屋权利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交易存量房并在委托合同生效后,又自行与购房人达成交易需要进行网上操作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交易房屋网签情况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传送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行达成交易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信息发布、签订交易合同和填写申请表的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委托合同和申请表中填写的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与存量房交易业务无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人员从事存量房网上交易代理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信息,做好存量房信息的采集、汇总、统计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存量房供求情况和房价情况。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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