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树市花使用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00-07-27 00:00

吉林市市树市花使用管理办法

(2000年7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使市树、市花更具有我市特色,树立我市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激发全市市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树、市花是具有我市特色,为城市绿化采用的植物材料,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市民应积极种植和自觉爱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市树、市花。
  第五条  市、县(市)、区级政府所在地、宾馆、车站、机场、单位、庭院等场所,都应把市树、市花作为主要植物进行栽植。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栽植带有病虫害的市树、市花。
  第七条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树、市花的养护管理,增强市树、市花的观赏性,发现病虫害等应及时救治。
  第八条  园林绿化科研单位应对市树、市花做好研究工作,提高我市市树、市花的质量。
  第九条  对损坏市树、市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城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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