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7年1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二)简化审批手续。通过缩小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取消初审、精简申请材料等多种手段,简化审批手续。简化手续的项目共13项,具体项目及其简化方案见附件6。
六、严格审批项目的设置
(一)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库。经本次改革拟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权责统一、动态管理”的原则,另行编制《重庆市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规范审批项目的设置依据。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无效。
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应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确有必要实施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纳入《目录》后方可实施,没有纳入的,一律不得实施。
(三)严格审批项目的设置程序。今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确有必要新设的,实施部门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批项目设置的专项论证报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评审、网上投票等方式对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审查,未经专题审查同意的,一律不得新设。
七、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活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自身的审批权限,参照执行本决定;但是,本决定有关并联审批的规定,适用于纳入建设领域“五段式并联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区县(自治县、市)协办部门。
本决定不适用于涉及宗教事务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本决定所称市人民政府所辖各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市级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本决定暂不将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审批纳入改革范围,待相关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另行调整、规范。但是,本决定取消、停止实施的项目除外。
(四)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项目,并由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授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审批工作的开展情况。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要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决定的,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况严重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报请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参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本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取消或停止实施的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5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置依据 |
备 注 |
审批部门 |
1 |
反倾销产品项目审核 |
商务部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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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委 |
2 |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额度、专项贴息贷款审核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渝府〔1999〕30号);《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民委(经)字〔1992〕第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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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委 |
3 |
本市船舶所有人申领船舶户口簿和船舶户牌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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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4 |
船舶买卖、转让、出租、报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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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域举办商贸群众性活动许可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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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域从事特种行业审批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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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域打捞业登记备案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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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域娱乐业治安审核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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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域汽车修理业登记备案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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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递延资产的新增项目名称、金额、摊销计划的审批 |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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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11 |
年度财务报告书和年度会计报表 (含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决算审批)的审批 |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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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使用的审批 |
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财世字〔1998〕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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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
人事部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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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 |
14 |
矿山企业占用、报损、注销矿产资源储量审批 |
《重庆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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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 |
15 |
探矿权抵押审批 |
《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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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探矿权出租审批 |
《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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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集资合作建房审批 |
《重庆市城镇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8号) |
部分取消。同时改为“市属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审批”,并改为由市国资委审批。(集资合作建房的实施范围为住房货币化分配尚不能启动的困难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其他企业和党政机关不再实行集资合作建房政策。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是否符合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由市国资委审批) |
|
18 |
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10号) |
取得施工、设计、监理、咨询等资质的单位均可从事代建工作 |
市建委 |
19 |
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测定 |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 号) |
由软件用户对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性能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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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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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设工程类别核定 |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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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查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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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核定 |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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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审查许可 |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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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委 |
25 |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企业审查许可 |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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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资质初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取消,改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即由市建委(实施主体) 征求市交委意见后办理 |
市交委 |
27 |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评定 |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
取消,由审批转为行业协会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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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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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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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30 |
食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
《食用菌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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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
31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
《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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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局 |
32 |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初审 |
卫生部令第1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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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33 |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初审 |
《消毒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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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
《消毒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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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卫生用品备案 |
《消毒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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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陶瓷食具容器 (对生产加工单位采取新的染料、釉彩加工或生产新产品)初审 |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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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食品用橡胶制品 (对生产食品用橡胶制品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种) 初审 |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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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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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的产品(与 饮用水接触的防 护涂料、水质处 理器及新材料和 化学物质)卫生 许可的初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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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调味品(采用新 工艺生产新品 种、用酸解法生 产酱油)审批 |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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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企业改制审批 |
渝外经贸发〔2000〕3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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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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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任务批件) |
外经贸合发〔2001〕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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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出境证明) |
商合发〔2003〕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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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货代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
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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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房产税减免审批 |
渝地税发〔2001〕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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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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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科研转制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
渝地税发〔20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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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民政福利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
渝地税发〔2001〕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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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
渝地税发〔2002〕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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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老年服务机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
渝地税发〔20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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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医疗卫生机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
渝地税发〔2001〕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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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审批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除已经市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总署的限额依法批准的出版物批发市场外,我市不得再批准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或扩大现有市场规模;今后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律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条件进行审批;已经批准的批发市场,5年内批发单位须达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批发单位的条件 |
市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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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出版物准提准运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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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 |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
统一纳入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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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采伐更新验收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
市林业局
|
54 |
营利性治沙验收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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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采伐作业质量验 收 |
《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
|
56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国务院侨办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 |
申请人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定居手续,侨办不审批 |
市侨办 |
57 |
建设项目防雷装 置施工图设计审核 |
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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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
附件2
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置依据 |
备注 |
审批部门 |
1 |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市公安消防局 |
2 |
旅客运输歇业超过一年恢复经营审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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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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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增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审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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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用专用航标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 |
部分改为备案。重庆辖区内河支流许可,拟改实行备案管理。港口管理部门为经营者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提供服务,将其方案备案,并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交通部管辖的长江干线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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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航标搬迁、拆除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 |
||
6 |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7 |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
8 |
港口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9 |
货代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
《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5〕第5号令 |
|
市外经贸委 |
10 |
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主办单位须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且须在活动举办前1个月持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材料到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市新闻出版局 |
11 |
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审批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出租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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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市人防办 |
注:上述审批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附件3
实行合并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0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置依据 |
合并方案 |
审批部门 |
1 |
审批政府投资资金申请报告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属政府投资项目的,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与可研报告合并审批 |
市发展改革委 |
2 |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合并为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
市经委 |
3 |
新建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设施改动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4 |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
合并为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及新建、改建、扩建审批 |
|
5 |
监控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
||
6 |
经营第二类,使用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
合并为监控化学品经营(第二类)、使用(第一、二类)、进出口审批 |
|
7 |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
||
8 |
农药生产批准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
合并为农药生产企业设立核准及生产产品批准 |
|
9 |
农药生产企业设立核准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
||
10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合并为“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市劳动保障局 |
11 |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合并为“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
12 |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 |
合并为“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
13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14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14号) 2.国务院令第412号 |
市劳动保障局 |
|
15 |
集体合同审核备案 |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
合并为“集体合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
16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1.《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
||
17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合并为“医疗(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
|
18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五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
19 |
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康复协议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定点资格审查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
20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土地管理法》 |
合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含转让、出租)审核” |
市国土房管局 |
21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核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2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核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合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核” |
|
23 |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24 |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资质)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治理工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
合并为“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机构资质审批” |
|
25 |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资质)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
合并为“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机构资质审批” |
市国土房管局 |
26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资质)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
||
27 |
土地勘测机构资质审批 |
《测绘法》 |
合并为“土地勘测房产测量机构资质审批” |
|
28 |
房产测量机构资质审批 |
《测绘法》 |
||
29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合并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中 |
市规划局 |
30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合并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中 |
|
3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令第412号 |
合并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认定” |
市水利局 |
32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令第412号 |
||
33 |
设立、变更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合并为“设立、变更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市文化广电局 |
34 |
设立、变更中外合资合作电子游戏、游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
35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
合并为“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以及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独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
36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
||
37 |
设立港澳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
||
38 |
设立港澳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分支机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
合并为“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以及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独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市文化广电局 |
39 |
设立台湾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
||
40 |
邀请港澳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
合并为邀请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
41 |
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参加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
||
42 |
设立、变更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5号)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 |
合并为设立、变更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
|
43 |
设立、变更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5号)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 |
||
44 |
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5号)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 |
||
45 |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增加、减少节目套数或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
合并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以及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初审)” |
|
46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
||
47 |
广播电台、电视台跨地区经营审核 |
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
||
48 |
拍摄馆藏二、三级文物审批(含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合并为: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二、三级文物审批(含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初审) |
|
49 |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三级文物审批(含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市文化广电局 |
|
50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格审批暂行规定》 |
合并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及试验检测资质评定 |
市交委 |
51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格评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
||
52 |
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致使公路改线许可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合并为公路路政许可 |
|
53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志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
54 |
在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因抢险、防汛需要施工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
55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
56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含高速公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
||
57 |
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合并为公路路政许可 |
市交委 |
58 |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
||
59 |
公路桥梁、渡口、隧道法定范围内施工及作业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
60 |
影响安全的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61 |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合并为道路旅客运输及线路经营许可(不含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客运) |
|
62 |
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包车客运车辆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63 |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64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合并为“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以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认可” |
|
65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66 |
港口岸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合并为港口岸线及航道通航尺度审批 |
|
67 |
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务院国发〔1987〕78号;2.交通部(91)交工字609号 |
||
68 |
水路运输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合并为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
|
69 |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
70 |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或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合并为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
市交委 |
71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合并为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
|
72 |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
73 |
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商贸发〔2003〕254号文件 |
合并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
市外经贸委 |
74 |
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登记 |
《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商贸发〔2003〕254号文件 |
||
75 |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外经贸部2001年第17号令 |
合并为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 |
|
76 |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
国家五部委联合行文,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
||
7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合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环保局 |
78 |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
|||
7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批准后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对其重新审核 |
|||
80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并入“排污许可证” |
|
81 |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合并为“固体废物转移许可” |
|
82 |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
|||
83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合并为“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 |
市环保局 |
84 |
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
|||
85 |
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备案 |
|||
86 |
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合并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并下放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 |
|
87 |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
|||
88 |
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 |
|||
89 |
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 |
|||
90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合并为:“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
市林业局 |
91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
92 |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
93 |
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产品审核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合并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审批(核)”,“三有动物”的出售、收购等审批下放区县 |
|
94 |
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95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96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合并为“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审核(批)” |
|
97 |
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合并为“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审核(批)” |
市林业局 |
98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99 |
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100 |
外国人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标本及衍生物出境的审核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101 |
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
102 |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合并为“科研教学等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等审批” |
|
103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核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
104 |
外国人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核、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合并为“外国人对野生动植物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视录像审批(核)” |
|
105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106 |
木材采伐(集)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合并为:“木材采伐(集)许可证核发” |
|
107 |
因工程建设需要修剪、移植林木的审批 |
《重庆市绿化条例》 |
||
108 |
采伐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审批 |
《重庆市绿化条例》 |
附件4
实行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3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置依据 |
备注 |
审批部门 |
1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
牵头并联审批 |
市发展改革委 |
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依法需要核准的项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牵头并联审批 |
|
3 |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牵头并联审批 |
市规划局 |
4 |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牵头并联审批 |
|
5 |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验收环节并联审批 |
|
6 |
建设用地预审 |
《土地管理法》 |
立项、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市国土房管局 |
7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审批) |
|
8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牵头并联审批 |
市建委 |
9 |
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部门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市建委 |
1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
牵头并联办理 |
|
11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立项、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市环保局 |
12 |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
验收环节并联审批 |
|
13 |
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市公安 消防局 |
14 |
选址消防安全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
15 |
建设项目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设计环节并联审批 |
|
16 |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验收环节并联审批 |
|
17 |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市水利局 |
18 |
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市园林局 |
19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设计环节并联审批 |
|
20 |
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 |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市市政委 |
21 |
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设计环节并联审批 |
|
22 |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市人防办 |
23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设计环节并联审批 |
|
24 |
建设项目选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市国家安全局 |
25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
26 |
建设项目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重庆机场集团 |
27 |
建设项目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市信息产业局 |
28 |
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市文物局 |
29 |
建设项目防雷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设计环节并联审批 |
市气象局 |
30 |
建设项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设计环节并联审批 |
市交委 |
31 |
使用港口岸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
32 |
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电力 |
注:本附件目录中各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限定在《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规定的范围内。
附件5
授权或委托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89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置依据 |
授权或委托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的具体权限 |
现审批的 市级部门 |
1 |
核准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
对我市权限内的社会事业项目,除市级单位投资的外,其余项目均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
市发展改革委 |
2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外商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与相应领域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区县管理权限相对等,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
|
3 |
企业投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将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 |
市经委 |
4 |
工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我市权限内允许类、鼓励类工业外商投资项目,下放到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 |
|
5 |
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证的发放 |
1.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 |
全部 |
市劳动保障局 |
6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 2.国务院审改办向劳动保障部通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中予以确认 |
全部 |
市劳动保障局 |
7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颁证 |
《劳动法》、《职业教育法》 |
部分下放颁证权限,具体下放内容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
|
8 |
临时建设用地审核 |
《土地管理法》 |
全部下放到区县国土房管局(含分局) |
市国土房管局 |
9 |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 |
《土地管理法》 |
全部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10 |
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
《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7 号) |
两项合并为“公有住房出售审批”后下放。因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随直管公房所有权和房管所改制同步下放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11 |
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
《重庆市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渝住改发〔2001〕1号) |
|
|
12 |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土地管理法》 |
部分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下放的具体权限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确定 |
|
1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对主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下放,下放的具体权限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确定 |
市国土房管局 |
14 |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
1.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提出审查决定意见,报市建委制证; 2.市建委保留企业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的审批权。同时,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建委的日常监管,对违法审查、审批的,收回其审查、审批权。 |
市建委 |
15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 |
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丙级资质由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建委审批; 2.市建委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建委的日常监管,对违法审查的,收回其审查权。 |
|
16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
1.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建委审批; 2.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点等,由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提出审查决定意见,报市建委制证; 3.市建委保留企业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的审批权。同时,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建委的日常监管,对违法审查的,收回其审查权。 |
市建委 |
17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由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负责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建委审批。市建委加强日常监管,对违法审查的,收回其审查权。 |
市建委 |
18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
1.主城区建委下放:二级(含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和中型(含中型)以下的工业建筑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但以下项目除外: (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对部分市管住宅小区项目,经协商,市建委可委托主城各区建委审批。 2.其他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建委下放:所有的民用建筑和小型市政公用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但以下项目除外: (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
19 |
建设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备案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 |
下放幅度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市建委 |
20 |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有关文件 |
1.下放普工、初级工、中级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权限,报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备案纳入信息化管理; 2.下放继续教育及岗位证书复检权限。 |
|
21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行政确认 |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
主城区外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行政确认,不再受建设规模(10万平方米)的限制。 |
|
22 |
河道采砂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 |
将部分河段采砂许可下放,具体河段由市水利局另行明确 |
市水利局 |
23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临时活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全部 |
|
24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国务院令第412号; 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全部 |
市水利局 |
25 |
改变已成水利工程主要用途或还耕审批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全部 |
|
26 |
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全部 |
|
27 |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1.《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全部 |
|
28 |
设立、变更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全部 |
市文化广电局 |
29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 |
全部 |
市农业局 |
30 |
动物诊疗许可审批 |
《动物防疫法》 |
全部 |
|
31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
《渔业法》 |
全部 |
|
3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
《畜牧法》 |
部分下放,具体下放的权限范围由市农业局另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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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农药广告审查 |
《广告法》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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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下放区县(自治县、市),甲种仍由市商委审批 |
市商委 |
35 |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
剧毒和成品油储存企业由市级审查,其他危化品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
市商委 |
36 |
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物品经营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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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酒类(除白酒外)生产许可 |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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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生效、变更、终止审批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发〔1999〕34号 |
全部 |
市外经贸委 |
39 |
签证通知表 |
外发〔1999〕15号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外领函〔2003〕5号、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调整执行专门规定国家公民来华签证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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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和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全部 |
市卫生局 |
41 |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
国税发〔1997〕99号 |
全部 |
市地税局 |
42 |
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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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税审批 |
财税〔2006〕111号 |
全部 |
市地税局 |
44 |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的减免税审批 |
财税〔2006〕100号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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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减免税审批 |
财税〔2000〕42号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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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木材采伐(集)许可证核发 |
设置依据见合并审批目录 |
全部 |
市林业局 |
47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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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木材经营(加 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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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狩猎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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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运输、邮寄、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及其产品出省运输许可(准运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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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审批 |
《森林防火条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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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审批 |
《森林防火条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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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全部 |
市林业局 |
54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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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因科研等需要采集(伐)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核、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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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收购珍贵的种子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核、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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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因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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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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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林区旅游开发审核 |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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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采伐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的古树名木的审批 |
《重庆市绿化条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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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因特殊需要而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陆生野生动物的审批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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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建立固定狩猎场审批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全部 |
市林业局 |
63 |
在防护林内采 石、采沙、取土许可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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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租赁、拍卖国有宜林荒山使用权造防护林审核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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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因特殊情况不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审批 |
《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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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批准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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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因教学、科研需在非疫区对省级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审批 |
《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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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将带有检疫对象的进口植物从口岸调往市内的审批 |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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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采伐和采集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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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森林植物检疫登记 |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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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全部 |
市林业局 |
72 |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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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的检疫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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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Ⅱ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变更事项审批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
全部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75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及变更事项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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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建筑外窗产品类别中塑料窗、铝合金窗、彩色涂层钢板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许可,眼镜产品类别中验配眼镜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许可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将建筑外窗产品类别中塑料窗、铝合金窗、彩色涂层钢板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眼镜产品类别中验配眼镜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下放到区县质监局(分局)。 |
市质监局 |
77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下放区县质监局(分局)。 |
市质监局 |
78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材料审查、证书送达的审批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材料审查、证书送达下放到区县质监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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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审批 |
《计量法》 |
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下放到区县质监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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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计量器具检定许可 |
《计量法》 |
将计量器具检定下放到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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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审批 |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 |
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下放到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和8个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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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技术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的受理、初审的审批 |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将《技术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的受理、初审下放到区县质监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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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技术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日常监督 |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将技术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日常监督下放到区县质监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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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申请的受理、初审审批 |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将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申请的受理、初审下放到区县质监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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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特种设备(除长输管道外)使用登记审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将特种设备(除长输管道外)使用登记下放到区县质监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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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将《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下放到区县质监局(分局),同时将由市局负责的年审权一并下放。 |
市质监局 |
87 |
《特种设备(含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将《特种设备(含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下放到区县质监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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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信贷扶贫资金项目立项审批 |
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
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权下放 |
市扶贫办 |
89 |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全部 |
市侨办 |
附件6
简化审批手续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置依据 |
简化手续的方案 |
审批部门 |
1 |
核准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
对简单房屋工程项目,不审批项目申请报告,只审核简单的核准申请表。 |
市发展改革委 |
2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对一般房屋工程项目,不审批项目申请报告,只审核项目核准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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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批、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1.纳入中长期规划(属已按相关程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对市级政府投资主体、大型企业集团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对市级政府投资主体、大型企业集团以自有资金或政府已明确的资源投资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投资概算。但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的10%应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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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投资工业项目的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
市经委 |
5 |
客、渡船航标、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审批及变更审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缩小许可的实施范围并更名为客、渡船航线审批,具体实施范围由市交委另行明确。 |
市交委 |
6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1.《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缩小许可的实施范围并更名为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不含封闭水域),具体实施范围由市交委另行明确。 |
市交委 |
7 |
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备案 |
对外贸易法、商务部商贸发〔2003〕254号文件 |
目前已经委托全市各区县办理备案登记,今后逐步实行网上备案。 |
市外经贸委 |
8 |
木材采伐(集)许可证核发 |
见合并审批目录 |
已取得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不审批。 |
市林业局 |
9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 |
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同步进行审批。 |
市质监局 |
10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许可 |
《计量法》、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80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规定 |
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同步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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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由市局和区县质监局(分局)两级审查简化为由区县质监局(分局)一级审查,合格后即受理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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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审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由6个流程(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简化为4个流程(报名、考试、审核、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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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企业可直接向市局申请办理,减少区县(自治县、市)审查环节。 |
市安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