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信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14年23号)
测绘地信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科发〔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局所属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园区、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局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发展实际,对《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国测国字〔2007〕12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测绘地信局
2014年4月7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发挥实验室的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是支撑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智库。
第三条 实验室以“大测绘、大科技”的发展为宗旨,遵照布局平衡、特色突出、规模适度、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产业园区、企业和生产单位,支持部门共建、省部共建、军地共建及与港澳台地区共建等形式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激励、协同、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编制实验室总体规划,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批准实验室的建立与调整,组织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
(三)组织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负责单位,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共同形成管理团队。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保证实验室开放与运行经费,落实实验室建设相关支撑条件;
(二)组织推荐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组成人选,报主管部门聘任;
(三)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对实验室进行年度检查,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实验室验收和评估;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建 设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可采用择优认定和申请新建两种方式。
第八条 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符合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方向和事业发展需求;
(二)研究能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和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
(三)拥有该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集中。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实验室须是运行2年(含)以上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实验室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并提出认定申请,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公示后,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符合条件的择优批准后正式运行。
第十条 申请新建的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见附件2),通过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并公示后进行建设可行性论证(见附件3)。建设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见附件4)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建设期满验收通过后正式运行。
第十一条 申请新建的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依托单位须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验收申请(见附件5),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通过、限期整改后验收、未通过三类,验收通过后正式运行。
第十二条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须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或中止申请并说明原因,报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凝聚力;
(三)具备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主管部门聘任,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建设规划、开放课题、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等,参与实验室的年度检查工作。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同一位专家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局3个以上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须更换1/3以上。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按研究方向设置研究单元,实行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人员管理制度,保持人员结构规模合理和适当流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方向,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实验室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网站等,加强科技成果宣传。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须标注实验室名称,软件登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更名、研究方向与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评 估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年度检查和抽查评估制度(见附件6)。检查与评估工作主要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科研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对实验室的年度检查由依托单位组织完成,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每5年对所有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工作按照自评估、抽查评估、结果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抽查评估成绩,结合年度检查情况,确定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对评估结果处于末位或“不合格”的实验室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经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NASG”。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国测国字〔2007〕12号)和《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国测科发〔20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编制提纲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制提纲
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提纲
5.《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验收申请书》编制提纲
6.《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大纲》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测绘地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