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信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7号)
测绘地信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发〔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测绘地信局
2017年9月29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
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测绘成果管理制度,加强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集约化管理,推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供、使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下简称“非密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通过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建、交换共享形成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和使用,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密成果,是指由中央财政投资、国家局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生产、履行定密程序后确定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非密成果主要包括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业务形成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信息、图件、报告。
第四条 非密成果提供和使用应当遵循目录管理、分类保管、按需提供、鼓励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局测绘成果管理司负责非密成果提供和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家局相关司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非密成果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 录
第六条 非密成果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所有非密成果应当在纳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后,方可向社会提供和使用。
第七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和测绘项目承担单位(有牵头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下同)负责非密成果目录的编制与更新维护,并及时向国家局提交非密成果目录及其元数据。以在线形式实时或者准实时提供非密成果的,也应当同步编制并提交成果目录及其元数据。
非密成果目录编制的具体要求由国家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家局汇总各单位提交的目录形成《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发布非密成果元数据,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户”)查询和申请使用。
第三章 保 管
第九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局卫星测绘应用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局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有关非密成果的保管。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密成果的保管。
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局可按照布局合理、权责统一、便于利用的原则,确定或设立相关非密成果保管单位。
第十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并采用异地备份等形式,确保非密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建设非密成果保管、分发、服务信息系统,提升非密成果资源共享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章 提 供
第十二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负责非密成果提供工作。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非密成果提供办法,报国家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鼓励非密成果保管单位优先采用在线服务、前置服务等方式提供非密成果,一般不采用拷贝数据本体的方式提供。
确需采用拷贝数据本体的方式提供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一支笔”批准、“一个窗口”提供。
第十四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及时高效提供非密成果,并与用户签署非密成果提供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要求。
第十五条 应急测绘保障过程中形成的非密成果、辅助决策用图等成果的应急提供,参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国测法发〔2007〕13号)执行,其成果可以先提供后纳入目录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非密成果原则上采取国别化政策,向国外用户只提供其本国或者本地区范围内的非密成果。
第十七条 提供覆盖范围广、数据量大、影响深的非密成果,以及对外提供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非密成果,应当报国家局批准。
前款具体标准和要求由国家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局与有关部门开展合作时,涉及非密成果提供、共享等事宜的,相关牵头司室应当事先征求测绘成果管理司的意见。
第五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局卫星测绘应用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保密技术处理,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增加非密成果的有效供给,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二十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托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积极主动开放共享所保管的非密成果。
第二十一条 鼓励非密成果保管单位通过合作开发、资源置换、代理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丰富非密成果产品,加速非密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进程,深入服务于政府管理、企业运营和百姓生活。
第二十二条 使用的非密成果涉及地图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管理的法规政策。
第二十三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向国家局报告非密成果提供、使用情况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局可授权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保管、提供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密成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