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历史发展
1990年6月30日,海南测绘局成立。
2011年,更名为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主要职责
作为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授权或委托,承担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部署的国家基础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应急测绘以及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实施。
(二)承担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部署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监测、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为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修复、防灾减灾、督察执法等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
根据海南省政府的授权委托,作为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负责拟订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法规和规章,负责行政执法、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组织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组织实施海南省级大地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卫星导航定位服务基准站网、似大地水准面精化等省级测绘基准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五)负责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的建设。为省大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共享及社会化应用服务。负责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的统筹和获取,以及省级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制和地理信息更新等工作。
(六)指导和组织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成果推广转化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订。
(七)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调查、核查、监测、统计分析和评价等地理信息技术支撑与保障工作。负责为省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自然灾害提供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海南省海洋测绘等工作。
(八)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承担省测绘地理信息标准、质量、计量、资质与信用、安全保密、测量标志、安全生产、独立坐标系、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以及地图编制、审核、登载等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和发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组织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
(九)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人才工作,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十)指导市、县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十一)完成自然资源部和海南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参考资料:)
人员编制
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人员编制3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总工程师、机关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各1名)。其他工作人员16名。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内日常公务运转。负责工作制度制定、党组会等会议记录、会务安排,负责机要文电和公文档案管理、综合协调、督查督办、政务信息、维稳信访、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重要接待,指导行政事务和后勤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国土测绘处。负责自然资源部下达的基础测绘项目、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负责拟定省级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测绘基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独立坐标系统的监督管理、系统维护和建设工作。监督管理省域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航天遥感工作。负责全省数字时空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组织实施海洋测绘、海岛(礁)测绘、界线测绘、工程测量、水下测量等相关工作。负责测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地理信息管理处。组织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负责拟订本省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省级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承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和涉密测绘成果对外提供使用审批。负责全省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承担公益性地图的编制、发布、并定期更新;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审核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监督省地籍测绘工作。承担全省地理信息和自然资源相关成果的汇交、共享和发布。推进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军民融合及深度发展的相关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协调促进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承担综合统计和部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地理信息监测处(应急测绘保障处)。承担全国或区域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监测、特殊用地调查,以及地理国情、重点区域或特定对象等专项调查监测工作。负责全国或区域性遥感监测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应用。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为省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和政务大数据等工作提供保障。负责省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承担全国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五)行业管理处(法规处)。负责编制测绘地理信息立法规划、计划建议,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指导市、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市、县和跨区域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六)科技与质量处(国际合作处)。组织实施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负责自然资源部下达的科技工程和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国家自然资源和测绘地理信息各类技术标准,组织编制省测绘地理信息各类技术标准。承担省测绘地理信息计量管理工作。参与和承担国家及省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承担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科学数据等信息共享工作。负责科技创新平台等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人才培养相关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奖励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承担全省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完成自然资源部下达的有关国际合作项目和涉外工作。负责省测绘地理信息双多边对外交流合作。承担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涉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人员编制3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七)财务处(资产审计处)。拟订有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规定,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八)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拟订人才发展规划、教育培训计划,负责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监督、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属社团管理工作、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九)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办公室)。负责全局党群工作。负责局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局统一战线、侨务工作、局新闻宣传工作,参与维稳、双拥、扶贫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负责局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承担局纪检组的日常工作;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工作,受理纪检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并调查处理,开展对局属单位巡察等相关工作。
人员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
其他事项
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部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人事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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