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7年8号)

联合创作 · 2007-01-01 00:08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
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7〕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宝鸡市人民政府迁移办公驻址的请示》(陕政字〔2006〕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迁至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浏览 1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