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9年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 第 31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
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以下统称民航企业),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油料企业和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管理机构。”
二、删去第三条第三项中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机场除外)”。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注:《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