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1990年12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0〕150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2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登记集体户口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集体户口,是指职工、学生常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宿舍或集体宿舍,以及非现役军人常住在军事机关或军人宿舍的户口。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分)局是本辖区集体户口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集体户口按宿舍地址立户,一地一舍为一户。
第六条 设立集体户口,须持单位介绍信、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向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办理。
第七条 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协管员,建立集体户口登记簿,掌握集体户口的变动情况,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的申报登记和迁出、迁入、变更等事宜。
第八条 集体宿舍的暂住人口登记,依照《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办理手续。
第九条 集体宿舍须建立宿舍管理委员会和治保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管理,维护集体宿舍生活秩序。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