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2010年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0 年 第 54 号
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旅客进出境,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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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年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0 年 第 7 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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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2011年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0 年 第 93 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为确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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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6号)(2011年15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公 告
2010 年 第 96 号
为规范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与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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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2010年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0 年 第 55 号
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便利企业运作,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归并规则》,见附件),现就《归并规则》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归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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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年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6 年 第 23 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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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年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 第 7 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为进一步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海关总署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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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54 号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4日
家 庭 寄 养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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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2002年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01年 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规定,钢铁废碎料仅指那些用于熔融回收金属或制化学品的钢铁。可按原用途使用或适于作其他用途使用的钢铁制品及不须先经熔融回收金属即可改作他用的钢铁制品,均不属于《税则》所称的废钢铁。据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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