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的决定
为了依法依规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研究,市政府决定:
一、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事项外,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职权,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委托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调整至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
二、本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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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
为了优化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配置,经研究,市政府决定: 一、原由市政府行使的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调整至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但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除外。 二、以下情形的土地供应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一)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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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强区放权,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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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1年4月12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2021年4月12日起施行)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下放11项,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1项,变更名称和依据19项,新增3项。调整后,市直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188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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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扩展各区(含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广州空港经济区,下同)经济社会管理事权,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充分调动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区域发展能力,形成推动我市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水平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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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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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经研究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新增、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22项,下放18项,新增23项,调整实施主体、权力名称或转变管理方式7项,合并实施6项。
对
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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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释放经济发展活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承接落实2020年省政府2号令383项行政权力,其中,取消104项,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14项、属地化管理265项;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法律法规的修改立废,对742项行政权力进行调整,其中,取消141项、下放567项、暂停实施4项、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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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3年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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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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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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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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