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活动。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在本级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年底前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小组开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考核县(市、区)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考核乡镇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众参与、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体制和机制情况;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情况;
(三)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五)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情况;
(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八)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九)根据省、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际,需要纳入考核范围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体制和机制的考核内容:
(一)行政首长承担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落实政府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创新,及时妥善处理依法行政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法制机构规格及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按照省编制、法制部门要求,配备以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三)建立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乡级政府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党委、人大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市、县政府定期向同级政协通报依法行政情况。市、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第十一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推行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制度。通过开展会前学法、法制讲座、专题培训、理论研讨、主题征文等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法定意识。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在拟任下一级政府及本级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由组织、监察、法制等部门联合对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察和测试。
(三)完善新录用公务员岗前培训考试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五)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应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
(二)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
(三)完善和实施行政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积极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
(四)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责必问。
第十三条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均组织听证并采纳合理意见。
(三)重大决策事项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对重大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考核内容: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三)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执法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垂直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须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接受其执法监督。认真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改进和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第十六条 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考核内容:
(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本着渠道畅通、方式灵活、信息准确、内容全面、便民快捷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二)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省、市确定的设备配备比例,及时足额配备执法记录设备。完善执法记录设备使用、保管、维护以及信息存储、保存、归档、调取等相关制度。对列入部门音像记录清单的执法环节和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权益等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省政府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积极鼓励公职律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法制审核工作。不断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配套制度,明确审核范围、规范审核流程、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不断加大对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力度,尤其是加强对新颁布、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地区交流,及时吸收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提升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内容:
县(乡)级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组建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本地区、本部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其他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还要做好法制宣传、理论研究以及国家、省、市部署的其他有关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式方法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级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考核对象在被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有关案卷、统计报表等;
(四)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依法行政工作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应当由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市人民政府每年遴选出若干个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设优秀单位”;遴选若干个工作部门,授予“依法行政优秀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本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并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
第二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连续两次不合格的部门,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约谈。
第二十六条 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被考核对象行政行为涉嫌违法的,由政府法制办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