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2009年10月2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程序简化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区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机构,由区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不同考核项目分别进行考核,具体考核项目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下列事项:
(一)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政府职能情况;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三)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防御风险情况;
(七)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制约情况;
(八)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九)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与依法行政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内容,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和本市依法行政工作重点、主要工作目标制定,包括年度考核目录、考核标准和考核细则,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施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内容,由各区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制定。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及标准应当逐年深化提高。
第六条 市和区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下列考核工作职责:
(一)拟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录、考核标准、考核细则,经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施行;
(二)具体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起草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的通报;
(五)检查验收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整改情况。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二)审阅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三)查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
(四)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五)核实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记录、统计数据;
(六)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意见。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项的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依据,不再重复考核。
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组织应当提供相关检查评议结果。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未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
(二)未达到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细则中确定的合格标准的;
(三)经查实在考核中有提供虚假情况、数据等行为的;
(四)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因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应当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创新举措被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专项工作成绩突出,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闻媒体或者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于次年一月上旬报送依法行政工作书面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报告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应当由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不按时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或者报送的报告、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完成依法行政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考评体系,与奖惩挂钩。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本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区县人民政府考结果为不合格的,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整改情况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见谈话;
(二)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按照职责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被考核单位行政行为涉嫌违法的,由市或区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对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常委会、政协以及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对中央驻津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