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联合创作 · 2010-12-28 00:00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2010年1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2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基本要求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进行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其依法行政情况予以掌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进行认真部署和督导。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情况;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情况;

  (五)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情况;

  (六)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实际效果的情况。

  第八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

  (三)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将法律知识测试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九条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政府立法制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出台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立法项目,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

  (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制度。

  (三)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

  (四)完善和实施行政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积极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

  (五)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责必问。

  (六)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指导、监督考核。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和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制度。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十条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规定。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并采纳合理意见。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决策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决策后评估。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考核内容: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四)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执法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认真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改进和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第十三条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考核内容:

  (一)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影响对发生地方或者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评价:

  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事故的;

  因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违法作出决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一般逐级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直接进行考核,也可选择确定若干重点单位直接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司法行政部门日常通过信息反馈、情况交流、督促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情况。年度考核由司法行政部门制定考核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牵头组织,请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加,组成若干考核组,分别到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于每年12月底向负责考核的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

  (二)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考察、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民主评议等方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情况作出评价,报告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综合评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并予公布。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可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省人民政府每年遴选若干个考核结果优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遴选若干个工作部门和单位,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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