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24号)
第 64 号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5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财 政 部部长 刘 昆
商 务 部 部 长 王文涛 海关总署署长 俞建华
市 场 监管总局局长 罗 文
2023年6月29日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
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作出调整,重新公布。”
二、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评价方法,对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核算结果纳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一并发布。”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12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使用本企业产生、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转,不得再次交易。”
六、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包括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用于乘用车企业储存或者提取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全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供需情况,于每年7月30日前决定是否开放积分池。决定开放的,同时确定积分池储存比例或者提取比例以及相关实施方案,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高于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20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在积分池中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乘用车企业可以在积分池开放之日起120日内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储存的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储存比例的乘积。
“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设结转比例要求,储存有效期5年。”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未达到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15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提取比例的乘积。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在年度积分交易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返还到积分池。”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发证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海关报关单证放行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研究建立本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度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
十三、将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车辆类型 |
标准车型积分 |
备注 |
纯电动乘用车 |
0.0034×R+0.2 |
(1)R为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单位为km。 (2)P为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单位为kW。 (3)当R小于100时,标准车型积分为0分;100≤R<150时,标准车型积分为0.6分。 (4)纯电动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2.3分,燃料电池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4分。 (5)车型积分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
1 |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0.05×P |
|
1.纯电动乘用车积分相关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车型积分=标准车型积分×续驶里程调整系数×能量密度调整系数×电耗调整系数。 (1)当100≤R<150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7;当150≤R<200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8;当200≤R<300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9;当300≤R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1。 (2)当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90Wh/kg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0;当90Wh/kg≤质量能量密度<105Wh/kg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0.7,当105Wh/kg≤质量能量密度<125Wh/kg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0.8;当125Wh/kg≤质量能量密度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1。 (3)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按整备质量(m,kg)不同,设定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车型电能消耗量(kW·h/100km,工况法)满足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电耗调整系数(EC系数)为车型电能消耗量目标值除以电能消耗量实际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上限为1.5倍);其余车型EC系数按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m≤1000时,Y=0.0112×m+0.4;1000<m≤1600时,Y=0.0078×m+3.8;m>1600时,Y=0.0048×m+8.60。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应符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32694)要求。车型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其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前款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无法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指标的车型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3.燃料电池乘用车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当P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10kW时,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