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2014年1月9日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根据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火车站地区(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火车站地区公共秩序,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由市政府划定的长春火车站站南地区、站北地区和长春西站所辖区域。
长春火车站站南地区范围:以站前广场为中心,长白路东至东三条;胜利大街、黄河路东至东一条(东一条:长白路至黄河路段);人民大街南至长江路与四平路交汇处;杭州路:人民大街至汉口大街段;汉口大街、丹东路西至西一条(西一条:辽宁路至汉口大街段);辽宁路:西至西三条东侧建筑红线交汇处;北至南站房一步台阶下。
长春火车站站北地区范围:以北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铁北二路与九台路交汇处;西至凯旋路(凯旋路:西桥洞至铁北二路北侧建筑红线段的中心线以东);南至北站房建筑红线;北至铁北二路建筑红线;北人民大街北至台北大街。
长春西站地区范围:以西站广场为中心,东至南阳路中心线;西至双丰大街中心线;南至站前街中心线;北至落客平台铁路站舍建筑红线;落客平台东至南阳路交汇处、西至双丰大街交汇处 。
第四条 火车站地区实行综合管理的原则。以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为主导,相关行政机关和单位综合协调、互相配合、依法治理。
市政府实行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指定管辖等执法机制,提高火车站地区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行政委托书。
第五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辖区综合管理方案、年度管理实施计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市政府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管理权限,查处辖区内违法行为;
(四)对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有关行政机关;
(五)建立健全本辖区交通秩序、公共设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管理巡查制度;
(六)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督促有关行政措施的落实;
(七)协调管理辖区内各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民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车站地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对长春火车站、长春西站地区实施统一治安管理。
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火车站地区的工作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主管部门和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双重管理的原则,配合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九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与本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利用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提高综合管理效率。
火车站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管理工作信息,保障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共同维护火车站地区管理秩序。
第十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履行政务公开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火车站地区设置业务咨询服务平台,做好公共服务、解答问询等工作,并依法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二条 火车站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落实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在火车站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凭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其他重大行政决定,影响火车站地区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管理秩序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征求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在火车站地区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等各类服务亭的,应当经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批准。
因建设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批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在火车站地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咨询、展览、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公益性活动的,应当经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批准,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火车站地区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十八条 在火车站地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需要临时占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施工工地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围挡,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粉尘污染。
施工工地出入口处路面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在火车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进行门面装饰以及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并经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广告设置版面的总面积予以处罚: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设置商业性牌匾或者进行门面装饰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撤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火车站地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单位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一店一牌,并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火车站地区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的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火车站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上不得擅自插挂、张贴、安装装饰物;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悬挂、张贴、晾晒、堆放、搭建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及时粉刷、清洗、
修饰。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委托专业企业代为粉刷、清洗、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经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火车站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刻画、涂写、喷绘、张贴广告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火车站地区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途经火车站地区载运垃圾、渣土、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等易于扬尘、撒落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传单、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养护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挖掘、损毁草坪、花草,破坏花坛、树池等绿化设施;
(二)在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在树木上钉刻;
(三)其他破坏绿地、绿化设施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火车站地区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等车辆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火车站地区营运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在指定站点依次靠路边停车。不得并排停靠或者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揽客、上下乘客。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在火车站地区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对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综合管理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同时向其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本市其他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9日起施行。2009年8月8日起施行的《长春市站前地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