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荣誉市民管理工作规定

联合创作 · 1996-03-12 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荣誉市民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荣誉市民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

  第三条 对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自愿而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沈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曾经在我市生活、学习、投资、合作过,与我市保持良好关系,为我市做过较多的有益事情;

  (二)在该国或该地区声望较高、影响较大、热心发展和积极推进同我市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流,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经市科委鉴定,引进的技术、设备具有先进性,投产后效益特别显著;

  (四)关心我市的公益事业,支持经济建设,无偿捐赠款、物,贡献大;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培养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发展我市经济及市政建设、科技文教、体育卫生等方面做出贡献;

  (六)纳入我市国际人才交流计划,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科技攻关等科技合作,经市科委认定有突出贡献。

  第四条 荣誉市民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荣誉市民及其随行配偶和直系亲属进出桃仙机场、火车站、边防检查站和海关,享受贵宾待遇;

  (二)荣誉市民及其随行配偶和直系亲属,来沈探亲、旅游、考察参观、洽谈生意等短期访问期间,入住沈阳迎宾馆、中山大酒店、中兴宾馆、玫瑰大酒店、新世界大酒店(不包括长期租用房间)均享受住房五折优惠,其随行人员享受八折优惠;

  (三)荣誉市民及其随行配偶来沈探亲、旅游、考察参观、洽谈生意期间如发生身体不适,可在市第四人民医院、市中医研究所享受免费健康检查和免费治疗;

  (四)荣誉市民在我市购置个人住房,免征网点配套费、绿化费、城市管网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荣誉市民子女来沈读书,在其入学、升学等方面予以照顾,提供方便;

  (六)荣誉市民在我市投资办企业,兴办公益事业,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

  (七)有关部门要定期向荣誉市民赠送《沈阳日报》(海外版)和有关宣传材料。

  第五条 荣誉市民申报工作,由市外办、侨办按荣誉市民的身份实行分口管理。即:外国人由市外办负责;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由市侨办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在申报荣誉市民时,须将书面报告、被授予人的有关资料(本人表达愿望的函件、个人简历、事迹等),按被授予人的身份,分别送交市外办、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荣誉市民由市政府发给《荣誉市民证书》和《沈阳市荣誉市民优待证》。荣誉市民持《优待证》享受优惠待遇。

  第八条 荣誉市民综合汇总等工作,统一归口市外办。具体工作按荣誉市民的身份,由市外办、侨办负责管理。

  第九条 荣誉市民来沈活动,主接单位应按荣誉市民身份,提前十天报市外办、侨办。

  第十条 全市举办的大型涉外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向荣誉市民通报,对前来参加大型涉外活动的荣誉市民,主办单位应做好服务。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的呈报单位应经常收集荣誉市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市外办、侨办反馈。

  第十二条 市外办、侨办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和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不定期地在境内、外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外办、侨办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起施行。以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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