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
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
(2011年6月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自2011年7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南宁市外事侨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凡承认一个中国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为促进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促进本市对外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提供战略资讯,或者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促进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促进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友好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作用的;
(七)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向市外事侨务部门推荐;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也可以直接向市外事侨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市外事侨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台湾同胞的,应当征求市台湾事务部门的意见。
(三)公示。候选人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市外事侨务部门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公示有异议的,市外事侨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提出议案。市人民政府审定候选人名单后,应当提出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五)颁发证书。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南宁市荣誉市民享受以下礼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工作、生活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六条 南宁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并予以公布: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五)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外事侨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南宁市荣誉市民保持联系,邀请其参加座谈会、专题考察等相关活动,及时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并为其在本市的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8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1日公布的《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199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