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联合创作 · 2012-07-09 00:00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国内非本市公民西宁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西宁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引进人才、资金、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先进管理模式方面,或者帮助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重要社会影响的友好人士;

(七)在本市区域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八)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推荐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收到推荐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其中,属港澳台同胞、华侨或外籍人士的,由市政府外事侨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二)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西宁市荣誉市民证书》,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荣誉市民证书由西宁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市政府定期听取荣誉市民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三)在本市工作、活动及生活,有关部门提供便利和帮助;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六条  推荐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为其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请,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并予公布。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行为的;

(四)原申报单位确有正当理由申请终止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根据本市的实际和需要,作出具体操作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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