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步伐,推动开发区的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钦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辖范围为原钦南区龙门港镇的果子山村委会、大番坡镇的亚路江村委会和水井坑村委会的行政区域范围。根据开发区发展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扩大开发区管辖范围。
第三条 开发区应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开发区的管理经验,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精干高效、廉洁透明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 开发区应遵循广西区域经济规划所确定的钦州港为临海工业港的功能定位,以建设大型临海工业基地为目标,重点发展临海工业,加快航道、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技术先进、出口创汇和资源深度加工型的产业,积极兴办物流、旅游、贸易、房地产等第三产业。
第五条 坚持建设与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经济繁荣、环境优美、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临海工业城市新城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钦州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并协调中央、自治区和市直属单位在开发区的工作。
第七条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管委会下设若干工作部门,可以采取多种职能合署办公方式,设立综合性管理部门,提高运转效能。
第八条 管委会报经市编委会批准设立的各工作部门,在辖区内行使相应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工作部门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管委会工作部门需调整的,报市编委会备案。
第九条 管委会机关的人员编制,在市编委会核定下达总编制后,由管委会调配使用。开发区事业单位的设置、合并、撤销,均由管委会审批,报市编委会备案。
第十条 管委会及所属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管委会下设的各工作部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管委会负责。
第十一条 开发区实行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离,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与运营职能相分离的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开发区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开发区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第三章 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 管委会主要职能:
(一)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
(二)依法制定开发区各项行政管理规定;
(三)按照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原则,制定开发区有关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协助市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依法开展工作;
(五)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其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派驻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按管理权限依法引进、聘用、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管委会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七)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治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八)依法协助管理开发区规划、建设、房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管理权限
第一节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按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审查开发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市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年度计划,报市计划部门和市经贸部门审批。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由管委会初审后转报市有关部门按规定上报。
第十五条 审核开发区外商投资项目及“三来一补”项目,市外经贸部门凭管委会审核件核发批准证书。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报请市外经贸部门按规定上报。
第二节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协助开发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对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开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工程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设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管理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节 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 依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开发区环保规划,并纳入开发区分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展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保初步设计的初审,《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和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征收开发区内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协助调查处理开发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
第四节 国土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开发区设立国土资源分局,代表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发区内的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实施土地和海洋管理,签订土地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国有土地和海域使用权的出租、转让、抵押登记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海域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管理开发区内的矿产资源,要做好开发利用规划,依法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五节 财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助市财政部门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市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第六节 工商税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外资企业外,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发照、年检。负责开发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以及市场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国税、地税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管理范围,分别负责对辖区内的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依照国家税收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业务。
第七节 人事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据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管委会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权限调配使用、考核任免下设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按管理权限,负责开发区的人才引进、人才交流。依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和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和合理配置人才。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开发、劳务市场管理等工作。
第八节 婚姻和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条 开发区范围内常住、暂住人口的婚姻登记,由管委会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市有关文件规定,管理开发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节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常住、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公安机关主管。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的卫生防疫工作,由开发区相关部门协助市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和用途改变的建筑工程以及输油、输气工程,由开发区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的兵役工作由钦南区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管委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外来投资优惠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钦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