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批复(2001年35号)
国务院关于三峡库区及其上游
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1〕147号
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环保总局、三峡建委办公室、三峡建委移民局:
环保总局《关于申请批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请示》(环发〔2001〕1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2001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到2003年(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前,完成135米水位以下库底垃圾清理任务,完成库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并保证投入运行;到2005年,库区及其上游主要控制断面水质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基本得到遏制;到2009年前,完成对污染严重的次级河流整治,保证库区滞水区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到2010年,库区及其上游主要控制断面水质整体上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库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规划》是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以下简称五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并分年度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三、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五省市人民政府。五省市人民政府要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区)长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适应库区防治水污染的需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进入库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规划》按期完成。三峡工程蓄水在即,任务紧迫,五省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规划》提出的一些需由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相应资金。有关库区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等工作,请国家经贸委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含管网配套建设)、城镇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船舶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请交通部等部门指导并监督。有关库底垃圾清理工作,请三峡建委移民局结合库区移民迁建,加快组织落实,务必在2003年蓄水前完成清库任务。
五、要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资金。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投资以国家投资为主,国家计委等部门要根据实施进度逐年安排相应资金,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五省市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逐年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使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实现保本微利运行。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市场前景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应予关停;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原则上应实行“谁污染,谁治理”,以企业自筹为主,国家可给予贴息补助。船舶污染治理以船主自筹为主,要建立船舶污水及垃圾收集和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生态保护项目要与生态建设项目相结合。
六、要加强对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执法检查。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导督促规划项目的实施,做到立项要加快,投资要保证,施工要抓紧,管理要加强,确保工程质量;对流域重大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落实。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五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要顾全大局,密切合作,团结治污,确保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国 务 院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