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年7号)
国务院关于三峡库区
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2〕4号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三峡建委办公室:
三峡建委办公室报来的《关于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土资源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的请示》(国三峡办发规字〔2001〕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到2003年(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前,完成已查明的三峡库区的崩滑体隐患和重要库段塌岸以及相应的库区移民迁建区崩滑体隐患的及时治理,使三峡库区地质灾害得到有效防治。
二、要采取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措施,科学有效地防治崩塌、滑坡、塌岸、边坡失稳等各类地质灾害,重点做好城镇村屯等人口集中地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桥梁、码头等危害严重、影响面广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体系。
三、对三峡库区当前存在的高切坡和深基础问题,要以奉节、巫山、巴东三个移民新县城为重点,以三峡建委原移民局委托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已经完成的专题调查成果为基础,实行任务、资金双包干。塌岸防护工程,主要是防范因蓄水影响可能产生的塌岸灾害,要处理好与市政基础工程、港口码头建设、部分受淹城市功能恢复及房地产开发等的关系,防止资金超范围使用。
四、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责任在湖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湖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工作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规划》中提出的防治项目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在项目管理上,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等。要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具体,措施落实,投资到位,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国家计委负责项目的审批,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简化审批程序,实行项目会审制度,并加强项目稽查工作;财政部负责资金拨付及资金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协调三峡库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防治管理体系;建设部负责制定建筑切坡支护设计规范;水利部负责三峡大坝正常运行与安全度汛、水土保持工作等方面的协调;三峡建委办公室负责《规划》实施与三峡工程和移民工程建设的协调,加强移民迁建区高切坡和深基础处理项目的监督。
六、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全面推进《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等的日常监督检查,为三峡库区按期蓄水和安全运行创造较好的库岸地质环境,确保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目标的实现。
国 务 院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