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2002年3号)
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
“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关于请求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1〕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保总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和各地编制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切实加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保到2005年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二、《计划》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认真落实。
三、继续重点抓好“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北京市、渤海的污染防治工作,抓紧治理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水污染。各地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环境问题。
四、继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关闭污染严重企业;所有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实行停产整顿。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技改项目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做好重点城市的环保工作,综合治理城市水污染、大气污染、垃圾污染和噪声污染,要限期达到国家环境功能区的标准,建成一批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和建设。强化核设施安全监督。
五、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遏制人为破坏。以西部地区为重点,大力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防止农作物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积极推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六、积极推进污染治理的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结合扩大内需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使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达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和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
七、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责任明确。每年要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
八、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需要国家支持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分别予以安排,并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和督促;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予以支持;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由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关经济政策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落实;有关环境保护科技投入、开展科技攻关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九、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环保总局要按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监测、信息、科技、标准和宣传教育工作。环保总局会同监察部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部门、地方之间的配合,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努力实现“十五”环境保护的目标。
国 务 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