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3-10-16 09:34

  第一条 为了加强莆田市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地方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莆田市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

  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 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所在的市、区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与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管理利用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村(居)规民约,协助做好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及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传统风貌建筑普查甄别、名录管理、修缮利用等工作。

  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生态环境、民族与宗教事务、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共同做好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实际,安排专项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租赁、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编制、修订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各项规划、建设标准以及改造利用等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对象包括:

  (一)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传统街巷格局、整体风貌,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

  (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已登记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四)古树名木、古寺、古牌坊、古石刻、古井、古城门、古城墙,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古迹等;

  (五)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能够反映地方特色、具有保护价值的老行当、老手艺、传统地名、商号、文化、记忆民俗等人文环境;

  (六)与红色文化、侨台文化,以及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七)其他具有保护价值且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十条 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国有传统风貌建筑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建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负责依法修缮、保养不可移动文物,并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保护责任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负担;

  (二)负责依照保护规划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三)负责按照保护要求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保护要求,加强督促和指导。

  (四)加强建筑本体保护管理,落实保护修缮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电、防水、防倒等工作。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注重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加强对文物历史环境的保护与管控。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和新增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传统格局、传统风貌和空间尺度。传统风貌建筑应当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保持整体协调。

  第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种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态、材质、色泽风格等方面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保护传统景观视廊、山体水系和历史环境要素。

  第十四条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保护历史街巷和传统院落的空间格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高度、体量、形态、材质、色泽风格等与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应当修整,因此给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批复》,重点保护和传承由历史轴线、重要景观与建筑节点、功能特色片区共同构成的历史空间格局。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设置保护标志。

  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可移动文物、未定级文物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因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需要征收、征用、租赁原住居民房屋的,影响其生产生活或者造成其权益受损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协商,采用安置、适当经济补偿等方式予以妥善处置。

  第十八条 在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依照《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处理。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户外广告、空调外机、排烟管道、雨篷等户外设施不符合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逐步实施改造或者采取拆除措施,造成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满足消防救灾应急的功能要求。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在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发生下列情形: 

  (一)擅自迁移、拆除保护规划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以及街巷传统格局肌理;

  (三)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害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四)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街巷道路等;

  (五)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六)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七)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八)设置破坏或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灯箱、电子显示屏、招贴、遮光(雨)棚等户外标牌;

  (九)损毁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经营者应当恪守商业职业道德,依法文明诚信经营,并遵守下列商业规范:

  (一)不无证无照经营;

  (二)不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不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对产品进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不价格欺诈;

  (五)不强迫交易;

  (六)不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油烟;

  (七)不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不提供赌博、算卦、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九)不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进行经营、展示或者宣传;

  (十)不乱倒(扔)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十一)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经营业态以有利于传承历史文化,发展本地特色的文化旅游产业为主,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或活动:

  (一)宣传推广莆田卤面、红团、豆腐、米粉、锅边糊、宴皮(面皮)扁食、泗粉、焖面、三合士、豆浆炒等本地特色美食;

  (二)组织开展莆仙戏、舞龙弄九鲤、九鲤灯舞、十音八乐等地方特色文艺活动、传统民俗节庆;

  (三)传承弘扬木雕、错金银、剪纸画、竹编等本土民间传统工艺;

  (四)开设特色手工坊、展示馆、体验馆或者大师(名师)工作室,开展研学活动;

  (五)其他有利于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开展宗教、民俗文化或组织影视摄制、文艺表演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或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保护管理办法和活动实施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法律责任,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受理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失职失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实施意见或方案。

  本市其他历史文化街区,根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际,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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