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农村
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2〕5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青政〔2002〕2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应明确取消“两工”的过渡期不超过3年,“两工”数量应逐年明显减少;应规定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的上限控制标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应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补充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有关内容。
二、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搞好乡镇机构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努力做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八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