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临河)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园林、工商、公安、住保房管、交通运输、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由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市容环卫责任人负责。
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的外立面的整洁,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其他设施的整洁,由有关城市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 城市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临河)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玻璃类墙体,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店门面,至少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五)金属类栅栏,至少每年油漆一次,金属类(不锈钢)栅栏至少清洗二到四次;
(六)桥梁、雕塑,至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八)雨棚、遮阳棚为布质材料的,每两年更换一次,其他材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第七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以及附着于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设施遇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而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粉刷、油饰,确保完好,整洁美观。
第八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整修、清洗、粉刷、油饰。
第九条 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刷或者整修时,应当保持原建筑物色调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或者脱落现象。
第十条 从事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粉刷、油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技术力量、设备和安全器械、环境保护措施,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材料,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 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规定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江阴、宜兴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