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
(2005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5年7月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创建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洁净、美观和完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标志性建筑物和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外立面保持整洁适用本办法。
鼓励市区非前款区域内的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做好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第三条 建筑物外立面是指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外侧墙体立面。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协助做好建筑物的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第五条 市区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外侧墙体、阳台搭建附着物或其他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应根据外立面材质定期整修、装饰、清洗。玻璃幕墙、户外广告及标牌类设施每半年清洗一次;水刷石、干粘石和其他材质每年清洗一次,并每四年粉饰一次;
(三)对建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建筑物外立面残损、装饰材料剥落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第六条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此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产权人的,由建筑物产权人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负责保持建筑物的外立面整洁。
第七条 本市遇有重大庆典或重要活动,产权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违反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八元至三十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九条 对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不落实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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