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0-02-12 00:00


(2020年2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公布 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彰显城市风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外立面含屋面,下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外立面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业建筑农用建筑等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划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外立面的违法建设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城市的地域气候和城市风貌,确定基本空间形态及保护控制线,划定风貌管控区域,明确特色街区的规划布局,强化城市建筑外立面色彩系统管控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文化传承景观塑造容量控制和生态环保等要求,确定区域内建筑肌理高度体量密度色彩风格等控制要素,以及广告门头招牌公共标识公共艺术景观创作等的控制要求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建筑群体组合的形态以及建筑造型位置尺度高度体量形式色彩风格外墙材质屋顶形式外构件等

第五条 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技术要求以及整洁美化安全耐久要求,综合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延续城市历史风貌,体现时代精神,注重文化内涵,提升建筑品质

第六条 建筑外立面色彩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有利于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体现城市特色与风格

建筑外立面色彩应当与自然景观历史风貌相协调,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不得使用高反光率或者中高纯度的色彩,一般不得将标识色作为建筑基色通体使用

新建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安全耐久绿色材料

第七条 在建筑物外设置广告载体门头招牌公共标识夜景照明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通信基站排气扇空调机位遮阳窗户防护栏线缆等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夜景照明等相关规划要求和设置规范,材质色彩等与建筑主体风格相协调

设置前款规定的附属设施,应当避免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近地空间设置的,应当避免对行人造成阻碍和伤害

附着建筑物设置的夜景照明排气扇近地空间的空调室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隐蔽设置窗户防护栏一般采用内侧安装或者隐形防护网等方式设置

附着建筑物的线缆一般采用线槽方式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阴角部位敷设沿墙水平槽道设置的,应当与地面平行;沿墙垂直槽道设置的,应当与地面垂直线缆及套管颜色应当与建筑外立面色彩相同或者相近

第八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内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体现城市界面作用,建筑墙体门窗阳台广告载体门头招牌公共标识夜景照明建筑屋顶等应当具有修复及景观效果提升作用重点区域可以根据时代特色特点和需要,做好立体景观绿化,提升公共艺术性

高架桥两侧建筑靠近山体建筑外立面应当参照重点区域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风格色彩等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实施新建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包括建筑外立面在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条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或者权属不清的建筑,管理人是管理责任人

筑物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所有权人与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建筑外立面日常维护管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 建筑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街景要求墙面屋顶装饰构件出现破损脱落裂痕的,应当及时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管理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确需变更原有色彩的,选用的色谱和色彩搭配应当符合有关专业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成片区建筑外立面涂饰节能改造等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第七条等要求,编制改造规划方案,按照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公示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十四条 实施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完整性,造型材料色彩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应当严格按照历史文化保护风貌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进行设计对实施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原则上不得破坏原貌

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外保温改造致使原外墙施工工艺无法表现的,按照近似效果进行设计、施工,其他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第七条要求。

第十五条 举办重大活动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建筑外立面的整治工作

第十六条 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色彩,影响建筑整体功能或者整体外观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擅自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或者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建筑外立面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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