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承办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2001年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
承办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
国办函〔2001〕34号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由江苏省承办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请示》(体竞字〔2001〕13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江苏省承办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请你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举办限制的函》(国办函〔2000〕81号)的精神,共同组织好第十届全国运动会。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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