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2019年31号)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
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9〕99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9〕16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集中落实、系统集成重大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走出一条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的新路径。
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协调和指导,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协调解决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实施进展情况评估,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 务 院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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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2020年13号)
国务院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
总 体 方 案 的 批 复
国函〔2020〕4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中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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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19年29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
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9〕8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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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4〕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请示》(发改环资〔2023〕12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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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2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请示》(发改环资〔2024〕7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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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23〕8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台办:你们关于报送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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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7〕9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渝府文〔2005〕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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