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34号)

联合创作 · 2013-07-15 00: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4 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8日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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