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3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4 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8日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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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2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1 号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7日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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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1 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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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3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8 号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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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1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6 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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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8年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4 号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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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3年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7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16日
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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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2014年3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7 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20日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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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1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6 号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3日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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