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2014年33号)

联合创作 · 2014-06-17 00: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7 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20日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三、金属非金属尾矿库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再上岗。
  3.必须严格落实海洋石油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第三方发证检验制度。
  4.必须安装防喷控制系统,自溢井必须安装井下安全阀。
  5.必须按规定辨识拖航、动火等作业风险。
  6.必须确保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确保应急演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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