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28号)

联合创作 · 2013-07-15 00: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1 号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7日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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