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22号)

联合创作 · 2019-04-18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 50 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4月1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鄂竟平      

2019年5月10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4件部门规章:

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删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三、删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其中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修改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四、删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中的“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二款修改为:“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对有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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