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长沙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2014年3月1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相关工作。
第四条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鼓励学校、社区、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六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等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省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具体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第七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经国家或者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定。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自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 根据第六条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均应当严格执行。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对未按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办理项目开工等有关手续。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联合审批的必备文件。
第十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资料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等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依照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由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沙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附件: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省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国际电信楼、国际卫星地球站、长途邮电通信枢纽;
(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储剧毒生物制品以及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三级甲等医院的医技楼和住院楼,市医疗中心;
(三)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型桥梁、300米及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桥、大型火车站的候车楼和国际、国内主要航空干线上的航空站楼。
(四)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电力调度中心,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和输电大跨越塔;
(五)坚硬、中硬场地上的80米及以上和中软、软弱场地上的60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用房。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三)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物的仓储设施;
(四)库容3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大坝。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地震与省发展和改革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