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义县奉国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1-01-14 00: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义县奉国寺(又名大佛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县奉国寺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奉国寺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奉国寺遗产,是指坐落于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东街,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奉国寺大雄殿以及与奉国寺有关的辽代彩塑、彩画、数座后世增建或改建的建筑群、辽代石雕供器、元明两代的壁画、历代碑刻等文化遗产。

第三条 奉国寺遗产的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确保奉国寺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奉国寺遗产保护工作。

义县人民政府履行奉国寺遗产保护主体责任,负责奉国寺遗产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奉国寺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

义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奉国寺遗产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义县发展改革、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奉国寺遗产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奉国寺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奉国寺遗产的日常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奉国寺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奉国寺遗产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第六条 市、义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奉国寺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奉国寺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作为奉国寺遗产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依据。     

义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奉国寺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不符合奉国寺遗产保护规划、危害奉国寺遗产安全、破坏奉国寺遗产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限期治理或者拆迁。

第八条 奉国寺遗产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奉国寺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设置标志说明和界限标志。

第九条 在奉国寺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上刻画、涂污和攀爬;

(二)擅自修复、复制文物或者拓印题刻、碑刻;

(三)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设施、标志说明、界限标志;

(四)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内拍摄;

(五)存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七)架设、安装与文物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文物及其保护设施、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在奉国寺遗产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建设工程;在奉国寺遗产一般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奉国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在奉国寺遗产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在高度、体量、色调、风格等方面符合奉国寺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奉国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二条 奉国寺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实施奉国寺遗产修缮、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编制文物保护工程方案,遵循不改变其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材料、传统结构、形制工艺和历史原貌,由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 

国家、省组织实施的奉国寺遗产保护工程项目,市、义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奉国寺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全力配合。

第十三条 奉国寺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文物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配备防火、防雷击、防盗、防破坏、防生物病害等设施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义县、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奉国寺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影响奉国寺遗产保护的各种因素开展日常监测,建立监测日志,对奉国寺遗产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危险因素,应当及时进行反应性监测。 

第十五条 奉国寺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档案,准确、完整记录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件和具体数据。

第十六条 义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引导、严格规范、依法管理奉国寺遗产重点保护区内的经营性活动。

义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奉国寺遗产保护需要,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过度人为活动损毁奉国寺遗产。

第十七条 义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与奉国寺遗产相依存的民俗风情、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奉国寺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奉国寺遗产历史、科学、艺术、社会、文化等价值的研究和传播,支持与奉国寺遗产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第十八条 奉国寺遗产保护范围内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需拍摄奉国寺遗产的,应当保证奉国寺遗产安全,征得奉国寺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在其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奉国寺遗产相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攀爬文物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修复、复制文物或者拓印题刻、碑刻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设施、标志说明、界限标志的,给予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内拍摄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奉国寺遗产保护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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