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1-12-10 00:00

第一条 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体系,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城市建成区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在确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对社会秩序、环境卫生、城市容貌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秩序,车辆停放有序,无占压便道盲道,不得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无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乱摆乱卖;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乱堆乱放、私搭乱建;规范设置施工围挡,附属设施整洁完好。

(二)包卫生。维护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积冰、积雪;定点定时投放清运垃圾;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污垢、无油渍。

(三)包容貌。规范设置门店牌匾,夜景亮化功能完善;定期清洗粉刷建筑墙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美观;市政、绿化、环卫公共设施整洁完好。

第四条 “门前三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门前三包”管理的制度制定、组织推进、指导检查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导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的组织实施、推进落实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在机场、车站、广场、商业大街等特定区域指定或派出的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实施“门前三包”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广场、集贸市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停车场等场所的运营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责任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运营单位为责任人;

(三)街巷、住宅小区、城中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四)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停车场等场所,运营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责任人;未能确定建设施工单位的空闲土地,土地权属人为责任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横向范围为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至侧邻),纵向范围为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沿石,立面范围为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第九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三包”管理的责任,确保责任区内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城市容貌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门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并积极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检查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具体落实情况。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重新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责任人应当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悬挂“门前三包”公示牌。“门前三包”公示牌样式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

“门前三包”公示牌应当包含责任人、责任范围等内容。“门前三包”责任人变更、公示牌破损或者字迹不清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的日常保洁工作,责任人可以委托保洁服务单位代为保洁,代为保洁后的责任仍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科学管理,对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责任人在责任区内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1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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