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

联合创作 · 2022-05-07 00:00

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

(2016年10月1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22年5月7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和〈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落实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和岸线开发管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具体界线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岸带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海岸带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工作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巡查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应当与沿海防护林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市人民政府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海岸带保护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科学研究、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海岸带的保护、修复和治理。

第八条 海岸带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依法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落实国家和本省大陆自然岸线总体保有率管控目标,确定本市和各区的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任务,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高于国家和本省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本行政区域自然岸线保护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然岸线保有率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保护海滩、沙丘、沙坝、河口、基岩海岸、植被等海岸带范围内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控制围堤建设。

严格控制在海岸带范围内开挖山体、开采矿产、围填海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照省和本辖区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防护设施,防止海浪、风暴潮对海岸的侵蚀。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生态环境敏感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

第十三条 禁止在海岸带非规划养殖区内进行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

养殖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对海岸侵蚀、海水入侵、严重污染、生态严重破坏等海岸带受损或者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修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对污染、破坏海岸带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污染、破坏海岸带生态环境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批准围填海的;

(二)未按照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防护设施的;

(三)对海岸带受侵蚀的岸段不进行综合治理的;

(四)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环境遭受破坏,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巡查制度的;

(六)接到涉及海岸带保护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利用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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