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首岭遗址
北首岭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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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09:57
历史沿革
1953年,原宝鸡市一中征用北首岭土地,基建时发现了该遗址,经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西北文物清理队,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以及宝鸡发掘队等单位多次调查,确认是一处新石器时代遗址。
1958~1978年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北大学等单位先后对北首岭遗址进行了多次发掘。
北首岭遗址
遗址特点
北首岭遗址,南北长约300米,东西宽约200米,面积约60000平方米。北部地面平坦,是主要居住区;南部地势呈缓坡状,是主要墓葬区,居址和墓地构成聚落的主体。聚落平面呈南北长、东西窄的椭圆形,有一个面积约6000平方米的中心广场。50座房址分为四区环绕在广场周围,绝大多数的房屋门都朝向中心广场,中心广场显然对北首岭人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北首岭人集会、祭祀、宴飨、庆典的公共活动场所。从发掘资料看,中心广场在北首岭的早、中、晚期一直存在,新石器时代前期出现的大型聚落,已经具有中心聚落的性质。围绕中心广场的50座房址,面积最大的88.26平方米,最小的8.7平方米,凡可看清形状的均为半地穴式。其中有两座大房子,均发现于第三层,一个在Ⅱ区,一个在V区,换句话说一个在北一个在南。在Ⅱ区的编号为77F3,门向东,房址形状为正方形半地穴式,长、宽均9.4米,面积为88.26平方米,是北首岭房屋遗址中最大的一座。在V区的编号为F14,门向西北,房址形状为近正方形的半地穴式,东西长9.5米,南北宽9米,面积为85.5平方米。这两座大房子,进门均有一桃形灶,房屋地面和四壁均平整光滑,涂有草拌泥和料姜石。Ⅱ区的77F3的东北角有一高0.13米,长2.6米,宽1.5米的小平台,台面平坦,面上抹有一层草泥土。V区的F14居住面的西南角上,有一高出地面0.15米的长方形土台,东西长2.3米,南北宽1米。土台上也涂有一层草泥土,台面平整坚硬。有学者认为,这两座大房子设置的小平台就是氏族祭祀时摆放祭品的,或者是巫师作法时的圣坛,抑或是氏族头人主持活动的台座。小平台的设置不是偶然或者随意的。从它设置的位置均靠着一个墙角,大小、高低、长宽几近相等,均用草泥涂抹光滑坚硬等方面看,它的用途和存在的价值是显然的。这两个大房子是两个氏族各自议事、祭祀、庆典、集合的中心。北首岭聚落有两个氏族,除了两个大房子之外,他们的墓地也分为东部和东南部两个墓区。这两个氏族组成了一个胞族,即形成了北首岭胞族聚落。这样的聚落有壕沟(河流)作防卫设施,聚落内有严谨的布局。居址与墓地的分群分区,则体现了基本的社会结构:家族与氏族。
北首岭遗址分区图
北首岭遗址居址示意图
北首岭遗址房屋还原图
文物遗存
在北首岭遗址出土的陶塑人头像和陶塑人半身像,反映北首岭先民平均身高168.82厘米,男性脑容量1472.04毫米,女性脑容量1325.36毫米,面宽、鼻直、口阔、眉浓,与现代华北人有许多共性,是现代华北人的祖先。他们注重打扮,遗址发现装饰品1355件,其中有石饰、骨饰、蚌饰、牙饰、榧螺及用于束发的骨笄,用于腕饰的陶环等。
在北首岭遗址出土的动物遗骸,包括兽类、鸟类、鱼类、龟鳖类四大类,至少可以代表21个种:中华竹鼠、中华鼢鼠、猕猴、家犬、狗獾、貉、狐、棕熊、野猪、家猪、马鹿麝獐、麅、短角牛、家鸡、鳖、多鳞铲颌鱼、中华圆田螺、海产榧螺、蚌。还有猪、狗、牛、鸡等家畜家禽。发现的植物种子主要是粟等。说明先民的食物来源有粮食、肉蛋野果、野菜等。
在北首岭遗址出土的陶器种类很多,有洗涤用的陶盂、储存谷物的陶罐、储水的陶壶、炊煮用的陶鼎、盛菜的陶盘、盛汤的陶钵、盛饭用的陶碗、饮水用的陶杯,还有煮粥蒸粥用的甑,足以证明先民已经掌握烤、煎、煮、炖、涮、蒸等各种烹调方法。
在北首岭遗址出土的生产工具951件,其中石斧、石铲、石刀、骨铲、角铲、角锄、陶刀等农业生产工具248件,占26%;骨族角矛等狩猎工具共81件,占8.6%;石网坠等渔猎工具6件,占0.6%;敲砸器、石凿、研磨器、研磨盘、磨石,角凿、陶锉、陶内模等日常生产用具和制陶工具共617件,占64.9%。说明先民为农业生产为主导,同时也从事狩猎捕鱼等活动。在生产工具中,石斧最多,达63件,是砍伐的工具。石铲是翻地的具,角锄是锄草的工具,石刀是收割的工具,说明先民的农业生产还处于刀耕火种阶段。刀耕火种的主要程序是:先把树木砍倒,晒干后焚烧,垅土翻地,点种或播种;中耕除草,采收果实。
文物价值
北首岭遗址的发现为研究中国仰韶文化的起源以及当时的聚落布局、建筑技术和社会生活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
保护措施
1957年5月31日,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公布陕西省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将北首岭遗址公布为“宝鸡市一中遗址”。
1992年4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将该遗址定名为“北首岭遗址”,同时撤销“宝鸡市一中遗址”。
2006年5月25日,北首岭遗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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