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伊犁地区的批复(2001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撤销伊犁地区的批复
国函〔2001〕1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解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新党委字〔2001〕16号)收悉。同意撤销伊犁地区,将原伊犁地区管辖的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划归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
国 务 院
二○○一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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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撤销伊犁地区的批复
国函〔2001〕1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解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新党委字〔2001〕16号)收悉。同意撤销伊犁地区,将原伊犁地区管辖的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划归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
国 务 院
二○○一年十月六日